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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航在化工厂旧地建住宅 律师:涉嫌欺诈

发布时间: 2016-09-28 11:19:12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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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京市民朱先生报料,称未拿到销售许可证就提前认筹的南京燕子矶新盘中航国际社区,其所在的地块前身是南京化工厂用地,但销售员对此却只字不提,现场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公示信息。记者赶到中航国际社区楼盘实地调查发现,市民反映的情况属实。

对此,记者采访了解到,明显对消费者不利的因素应当公示,此前早有明文规定。而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告诉记者,污染地块具有不可逆转性,完全复原基本是不可能的。对于南京中航国际社区的行为,律师称应属于故意隐瞒买房决策的重大不利因素,涉嫌欺诈。

记者调查

未领销售许可证就启动认筹

记者来到中航国际社区售楼处,售楼员告诉记者,他们的楼盘预计在本月底开盘。“有可能推1、3号楼,也有可能推1、2、3号三栋楼,具体要看客户的需求情况。”据这名售楼员介绍,他们楼盘已在两个星期前就启动了认筹,要求客户在某银行指点的网点开卡,并预存10万元认筹金,以表买房诚意。

“认筹了两周时间,但开卡的客户已超过了所推的房号数,共有1300多组,而存缴了10万元的实际认筹数有将近800组。因为意向的客户太多了,我们上周二就宣布停止认筹。”该售楼员告诉记者,如果首开2号楼没有拿出来卖,会再进行新一轮认筹。

不过,据记者了解,已经启动认筹半月有余的中航国际社区,至记者发稿时尚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此一项,已明显违规。而对于市民朱先生所反映的关于该项目此前为化工用地,在整个接待过程中,项目的售楼员却只字未提。在售楼处现场,记者也并没有看到关于该地块的环评报告和相关不利因素的公示。

隐瞒内情

楼盘原是小南化用地却未公示

那么,中航国际社区所在地块的“前世”到底是什么情况?

“听说这里的地块是原来的小南化用地?”记者开门见山地提出疑问,此时售楼员才点头称是。“为什么售楼处现场没公示,也不主动告诉买房人?”售楼员的解释是,之前该地块做过净化,而且房子下面还有地下车库,隔绝开了,对买房人构不成危害,所以没有特别介绍。

随后,记者查询资料后发现,燕子矶也一度被称为“化工摇篮”,相关数据显示,区域内共有工业企业404家,其中化工类企业66家。2010年,燕子矶新城启动化工厂搬迁;2012年底,区域内66家化工企业全部关停。关停拆除化工厂仅仅只是个开始,原有厂区地块的土壤修复工程浩大。为此,燕子矶新城投入近2亿元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

2015年8月28日,G26燕子矶街道小南化一期A、B地块被中航里城以22.7亿元拿下,溢价率达45.5%,楼面地价高达10303.7元/平方米,G26就是如今中航国际社区所在地块。说起南京化工厂,就是南京人口中的“小南化”,建厂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至今已有70余年。

自认为不构成危害就可以不予公示,就符合规定了吗?当然不是。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南京市相关部门就出台并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公示模式的统一标准》中,已明文要求对售楼的不利因素进行公示。今年2月份出台的《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则进一步明确了房产销售的监管要求:“要求对影响房地产消费的重大不利因素,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很显然,作为化工厂地块,对土地的污染是显而易见的,完全可归属于重大不利因素,当然应该进行公示。

土壤污染防治专家

污染地块完全复原基本不可能

记者采访了多位环境方面的专家,他们均称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虽然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修复,但要完全恢复到所谓“健康”级别,几乎是不可能的。

“将污染土壤全部修复干净是不可能的。”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员向记者表示:“修复污染的场地比治理大气问题、水污染要复杂得多,因为这是个复合型的问题,包括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受到污染后,要想让地块完全恢复原状,基本是不可能的。”

这位研究员给记者打了一个比方,就像一个人生病,如果是小毛病,可以痊愈,但如果是患了癌症,很难恢复,只能维持生命。目前的修复重点就是尽力把土壤的风险降到最低,虽不能完全修复,但要做到不影响土地整体的再利用。“可以说,该楼盘所在的地块,因为化工厂存续的时间较长,尤其是初创的早期,对环境保护的不重视,甚至是无视,导致化工残余废料废液的排放,生产期间的渗漏等等,可能对土壤的污染更为严重。在修复之后,严格的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专家称,通过环评后,后期辅以地下车库、水泥地面、回填新鲜的土壤以及新型绿化,一定程度上有更大的改善。

律师说法

故意隐瞒买房决策的重大不利因素视同欺诈

那么,对于南京中航国际社区的这一行为,会涉及到什么法律后果呢?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万樾莉律师表示,开发商在销售房子时,有义务将不利因素予以公示,特别是会影响购房人决策的重大不利因素,更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万律师告诉记者,中航国际社区土地因为前身是化工用地,在转化为住宅用地时要通过环评,环评结果要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加以公示,以消除买房人的顾虑。如果前期因为隐瞒,买房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房,事后仍可以凭借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要求作出补偿。

“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万樾莉律师解释称,房产销售过程中对于重大不利因素的故意隐瞒也可视同欺诈,一旦被证实,买房人可要求开发商对所售房屋进行降价补偿或办理退房。

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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